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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公示表 |
|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 |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许可条件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
| 收费标准、依据 | 按注册资(本)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元亿,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最低不少于5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
| 许可条件 | 《公司法》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
| 收费标准、依据 | 按注册资(本)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元亿,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最低不少于5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三、企业集团登记 | |
| 许可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许可条件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部门规章》 |
| 许可程序、期限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总时限5个工作日。 |
| 四、非法人企业设立登记(含营业单位、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 |
| 许可依据 | 《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许可条件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历企业法》第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八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
| 收费标准、依据 | 登记费3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号414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五、个体工商户登记 | |
| 许可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许可条件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
| 收费标准、依据 | 开业登记费20元,变更登记费10元,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 |
| 六、各类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
| 许可依据 |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 许可条件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四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 《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九十五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外资历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随到随办。 |
| 收费标准、依据 | 变更登记费100元; 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注册资金未超过1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八收取,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作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节414号文件。 |
|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
| 许可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许可条件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期限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企业名称查询每个80元; 依据: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收费字[2003]57号文件规定。 |
| 八、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 | |
| 许可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
| 许可条件 |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第;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收费标准、依据 | 年检费50元;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 |
| 九、广告经营许可登记、户外广告登记 | |
| 许可依据 |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 许可条件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第至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许可程序、期限 |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总时限5个工作日(农村偏远地区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七第、第九条; 随到随办。 |
| 收费标准、依据 | 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50元; 兼营广告业务事业单位登记费中央级200元、省级150元、市级100元、县级50元,变更登记费20元;专营广告业务登记费按企业法人登记费收取,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