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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标准

 

编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优惠政策
企业开业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3]174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3]170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赣价费字[2000]174号

国发[1983]17号
文件
国家局工商
个字[2002]
第250号文
件:2003年
9月30日后,
从事个体经
营的国有企
业下岗失业
人员凭《再
就业优惠证
》,从发照
之日起三年
内免收个体
工商户登记
费、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
管理费。
1 企业法人(含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 按注册资金 0.8‰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超过部分 0.4‰
超过1亿元
超过部分 不再收费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 300元
变更登记费    
1 增加注册资金,增加资金与原注册资金之和不超过1000万元 增加部分 0.8‰
2 超过1000万元 超过部分 0.4‰
3 超过 1亿元 超过部分 不再收费
4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元
企业年度检验费 50元
私营企业补(换)证照费 每证 50元
私营企业执照副本费 每证 10元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每户 20元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 每次 10元
个体工商户
补、换发营业执照费
每证 10元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副本费
每证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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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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