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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3]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象和范围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3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领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企业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它城镇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就业转失业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中,已按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2)《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3)《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一律免费发放,每年复核验证一次。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5)《再就业优惠证》的工本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上述第一类人员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第二类人员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三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证明;第四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镇)可先向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要初步核实情况,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所在地张榜公布3天。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
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三、监督和处罚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已实现政府上网的,要将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台帐,使用计算机管理。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台帐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要建立月度统计制度,每
月5日前,各设区市将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见附表二)。
3、对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查实,要立即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它
1、《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暂定至2005年12月31日。
2、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略)
二00三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