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
1、受理:接受群众对违法违章经济行为举报的书面材料,整理好群众举报的有关纪录和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材料,编号登记并交专人保管,由局(处)领导阅示。 2、立案:案件受理后,视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进行现场检查,拟好调查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纪录,填好立案报告表,逐级呈报省局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取证:由二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详细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有关证人的有关活动情况,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和证据,对当事人的有关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呈报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5、审议和核审:局(处)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阅,讨论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意见,并做好讨论纪录。必要时,应召开局(处)务会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填好案件审批表,连同案卷交政研法规处,由其依法对案件进行核审。 6、审批:政研法规处核审同意后,呈报省局领导审批。 7、告知: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法可以要求听证的,应当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执行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即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督促当事人执行;当事人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案卷归档:案卷必须一卷一档,按统一顺序装订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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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4年3月17日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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