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管理 ---
1、申请: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鉴证申请时,应当提供:经济合同原本、营业执照副本、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鉴证管辖和鉴证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对虽然符合鉴证管辖和鉴证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申请材料后再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经济合同鉴证申请后,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及时向协助单位提出调查项目和要求,请其协助。
4、鉴证: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不含需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的)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本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如发现在鉴证过程中出现疏漏或者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