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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经营机构、办事机构开业、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设立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设立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0.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设立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

  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变更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原为定额收取人民币外汇券的,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取人民币时,应根据外汇汇率变化的情况调整收费标准,按下列公式计收:

  应收取人民币登记注册费=应收人民币外汇券数额×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美元外汇牌价/5.80

  收费依据: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04年3月5日15:20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