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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3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时间:2004年3月5日15:39    】【关闭窗口